东北石油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的各级非法人单位,校办企业等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采购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的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学校采购预算执行。
第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及时申报采购计划及需求。学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办理采购业务。学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最大限度的缩短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资金。
第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东北石油大学秦皇岛校区(含环渤海能源研究院)、东北石油大学三亚海洋油气研究院等外埠单位政府采购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审批、申报、采购、签订合同、验收等事宜。为提高办事效率,目录外5万以上限额以下采购项目通过学校采购信息平台报批后转属地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授权上述外埠单位在办理相关的采购手续、审签采购合同、办理验收手续时使用本单位行政印鉴,学校财务部门依此办理财务结算付款手续。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负责。
秦皇岛校区等外埠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全面负责,要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及内控制度。
第十条 学校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需由财务部门确认采购预算、资金来源及合同付款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的行政负责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部门协作关系;
(二)审查学校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
(三)审定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研究政府采购工作中发生的紧急、特殊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研究提交的政府采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简称资产处,下同)。资产处是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协调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项目具体采购工作;
(三)负责组织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合同履约主体单位(采购申请单位、中标单位)按期履行合同;
(四)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中的质疑和投诉事项;
(五)负责采购过程中相关文件的立卷归档、整理移交工作;
(六)负责办理其他有关学校采购管理工作事宜。
第十三条 采购申请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采购项目计划及需求的校内申报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参数论证及市场调研工作;
(二)负责填报采购需求及申请表单。主要包括: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技术参数、质量要求、售后及质保要求、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主要材料明细等实质性内容;
(三)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对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给予书面的释疑;
(四)负责委派熟悉采购项目需求参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履行项目采购单位代表职责;
(五)负责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合同,重点审查合同技术条款、采购需求、最终清单报价、主材明细等内容;
(六)负责合同的执行,及时纠正或上报采购项目执行中出现的违约行为,负责采购项目验收和质保等后续工作的协调。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的采购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二)分散采购,是指学校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主要是指省市县各级采购中心。
社会代理机构主要是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按照部门集中采购(科研)形式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其他项目参照部门集中采购(科研)形式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上的项目按照分散采购形式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在不满足法定采购条件下,学校不组织自行采购,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购范围、限额标准及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 学校事业经费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均列入学校政府采购范围,属于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资产处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资产处按照规定实施集中采购,主要采用协议供货、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框架协议、定点采购、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等方式。
应急维修工程属于紧急采购事项,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以折扣率为成交标准招标确定不超过三家应急维修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每个中标单位合同金额,由后勤管理处具体管理、安排学校应急维修事宜。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货物类及服务类
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小于5万元(不含5万元),其中:教学实验、实训及各类专项中包含的实验耗材采购项目,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小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不属于学校政府采购范围,由二级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自行采购。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大于5万元(含5万元),其中:教学实验、实训及各类专项中包含的实验耗材采购项目,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均列入学校政府采购范围,由资产处按照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2、工程类
工程类项目由资产处按照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第十九条 学校科研经费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科研项目按照经费性质分为横向科研项目和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确定。
(二)横向科研项目采购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货物类及服务类
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小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不属于学校政府采购范围,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自行采购。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由资产处参照分散采购执行。
2、工程类
工程类项目由资产处按照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三)纵向科研项目(不包括财务预算内及财政专项下达的科研资金)政府采购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属于集中采购项目。
(1)货物类及服务类
本着特事特办、简化流程的原则,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小于5万元(不含5万元),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电商平台(京东商城、苏宁易购、淘宝等)按照财务部门规定的转账方式进行线上比价采购,也可线下组成采购小组,通过询价等方式比价采购,比价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大于5万元(含5万元),由资产处按照规定组织采购,组织形式为部门集中采购(科研),主要采用协议供货、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框架协议、定点采购、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等方式。
(2)工程类
工程类项目由资产处按照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货物类及服务类
货物类(包括材料、试剂、电子元器件等)及服务类项目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小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不属于学校政府采购范围,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自行采购。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由资产处按照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2)工程类
工程类项目由资产处按照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四)财务预算内及财政专项下达的科研资金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事业经费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学校政府采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直接或通过谈判或询价等方式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八)框架协议。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九)定点采购,是指采购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
(十)电子卖场,是省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建立的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业务的电子化平台。
(十一)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是省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建立的集网上交易、网上监管、网上服务于一体的交易平台。
(十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依法审定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若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学校将随之进行调整,调整后由资产处公布执行。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我校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如下:编制项目采购需求、申报采购申请及需求、审定采购标段及方式、采购意向公开、审批采购方式并转采购代理机构、审查修改项目需求及制定公告、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及受理投标事宜、解答项目质疑、组织项目开标评审、发布项目中标公告、组织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履约验收付款。
第二十四条 编制项目采购需求。采购申请单位在收到项目预算后,应及时组织专人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及市场调研,提出详细、准确的采购需求及采购预算,需求参数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
单件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采购,需求参数应由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3位以上专家进行论证会签,作为附件上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采购申请及需求。采购申请单位应在年度财务预算下达两个月内在“东北石油大学采购信息平台”(简称“采购信息平台”,下同)提交采购申请及需求,申请单位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在采购信息平台逐级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定采购标段及方式。资产处依法划定采购项目标段,准确判定标段采购方式,及时向省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公示报批。
采购项目按类别划分标段,软件和硬件、家具和设备等不同类别项目原则上不得混编为一个标段。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资产处报批。采购申请单位要配合资产处做好标段划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活动开始前需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意向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30日,期满后省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方能办理审批手续。免除采购意向公开,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文件规定,须经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审批采购方式并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意向公开完毕后,省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采购项目及方式,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转省市采购中心依法组织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项目转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省市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二十九条 审查修改项目需求及制定公告。集中(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资产处审查、修改采购项目需求及制定采购公告。
采购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集中(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及时沟通解释、修改需求及相关参数。无特殊情况,修改回复时间不得超过1天,逾期延误采购进程将通知申请单位负责人督办。
第三十条 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及受理投标事宜。采购项目及招标公告审查完毕后,集中(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在黑龙江政府采购网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受理供应商报名投标事宜。
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公开招标自公告发布至开标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磋商自公告发布至开标不得少于10日,竞争性谈判自公告发布至开标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解答项目质疑。在项目公告期间,若供应商对项目需求提出质疑,开标日期将依法顺延。采购申请单位要及时进行书面答疑,时限不得超过1天,逾期延误采购进程将通知申请单位负责人督办。
第三十二条 组织项目开标评审。集中(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资产处将依法组织采购项目开标及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项目评审小组,评审专家依法抽取,采购人代表由采购申请单位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依法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三条 发布项目中标公告。集中(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资产处将依法公布中标结果,发布中标公告。
第三十四条 组织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资产处组织采购申请单位、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货物类和工程类政府采购合同由资产处制定合同模板,通用条款要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采购申请单位、中标单位负责按照采购需求、质量标准、供货时间等招投标文件内容起草、审核合同相关条款。政府采购合同签署前,资产处组织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修改。政府采购合同经采购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审签后,主管采购工作副校长签名生效。
第三十五条 督促履约验收付款。采购申请单位、中标单位是采购合同履约主体,采购申请单位负责具体履约验收工作,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合同、采购、验收手续负责具体付款工作。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由学校基建、维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验收,其中,设备、家具验收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验收。
第三十六条 各采购申请单位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或专项财务预算,按照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进行单次或批量申报采购计划及需求,严禁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三十七条 采购申请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组织电商平台比价采购或线下比价采购,以单位签章的《东北石油大学二级单位自行采购比价单》作为采购手续。
第三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采购、验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并对真实性负责,二级单位作为采购申请单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采购申请单位用事业预算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要组织3人及以上专家对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进行论证,并在《专家论证意见表》上签名作为采购申请附件上报。
第四十条 采购进口设备需由采购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资产处按规定报批、采购。
第四十一条 严格单一来源采购审批。采购申请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提供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佐证材料,资产处审核通过后组织采购申请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3位专家进行论证(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由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副校长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校园网公示3天,若无疑义,资产处按照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十二条 鼓励执行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方式。符合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限额下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应进入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进行采购,按照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关于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相关规定实施采购,其中,申请直购方式需符合小额、零星、紧急等要求,经资产处、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 二级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非政府采购业务需签并且需签署合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组织审签合同。
第四十三条 采购合同结算付款时采购申请单位、财务部门要按合同约定扣留相关保证金。保证金到期后,由中标单位提出申请,经采购申请单位、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到财务部门办理退付手续。
第四十四条 采购合同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外,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单位如违反合同约定或拒不履行合同,由资产处组织中标单位与采购申请单位进行协商处理,协商无法解决的,由资产处、学校法规部门协助采购申请单位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第四十五条 采购资料管理。资产处应当及时归纳整理采购文件、档案,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对采购档案装订归档、登记造册,并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政府采购活动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资产处对秦皇岛校区等外埠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有监管责任,要从采购手续、流程、制度等方面定期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要接受省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招标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四)受理学校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举报;
(五)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工作人员应廉洁务实地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组织自行采购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小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五十条 在学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对采购活动中不宜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采购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第五十二条 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采购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行政权利干预采购的公正性;
(二)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必须持公正态度,按章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搞不正之风;
(三)校内单位或工作人员在参与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规定对责任者给予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将应当进行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2、项目应该进行政府采购而未申报履行政府采购手续自行采购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合同金额追加采购的;
6、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8、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东北石油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东油校发[2022]3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凡与国家采购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采购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